汨罗融媒体讯(通讯员 陈谦)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因被告任某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法院判决其向原告周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0777.85元。
2024年3月,任某驾驶无牌摩托车在某路段左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由周某驾驶的湘F牌照两轮摩托车发生刮碰,造成双方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任某与周某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周某治疗结束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计算至评残前一日,护理期与营养期均为60日。因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周某将任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定,周某各项损失共计181577.85元。根据事故同等责任的比例,赔偿参照5:5划分。由于任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且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损失,投保义务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因此,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医疗费用限额18000元、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任某需承担100%赔偿责任;超出限额部分,再按事故责任比例50%承担。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一审:张 咪
二审:游 岚
三审:张 为
责编:游岚
来源:汨罗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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